2010/12/7
公司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要点(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出审计操作要点。
第二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按离任审计管辖分工,属内部审计机构管辖的,通知内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离任审计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组成审计组。
第四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离任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离任者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五条离任审计可以同对该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时,应当出具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作的,书。
第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妥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应当准确,处理意见必须有法规依据;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
第八条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计
一、有无隐瞒收入、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二、有无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行为;
三、有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潜亏挂账,虚盈实亏,损失浪费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审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十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十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十盈余公积十末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十实收资本 在计算企业年度内国有资产保值指标时.应剔除以下客观因素;
1.年度内(下同)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
3.由于国家实行先征收税费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条资产审计
一、审计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审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真实性,是否及时清理、追收,有无环账、呆账;
三、各种存货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盈亏处理是否合规;
四、长期投资是否合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产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投资收益是否按期收回,有天隐瞒、转移资产及收益的情况;
五、审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资产处置是否合规、作价是否合理;
六、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及挂账不摊的问题;
七、被审计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收益分配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负债审计
一、审查流动负债的真实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二、工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资、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计提和使用福利费; 四、审查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规性;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列支渠道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审计
一、审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二、企业资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属实,计价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
五、审查企业盈余公积金管理与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损益审计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入账;有无虚增、隐匿、截留、漏计收入的问题;
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既定的会计政策。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情况;
三、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四、各种财产的变价净收入及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除外是否计人当期损益;
五、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计人利润总额,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润的问题。
第十四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审计离任者任期内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上级考核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审计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可行地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讨论。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能力是否相适应,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比较是超支还是节约,原因何在。
三、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各项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利润是否按规定内容和比例进行分配,厂长经理个人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侵犯国家权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如企业对外担保情况,有无经济纠纷、诉讼,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重大经济合同。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十五日内提出。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向内审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离任者所在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离任者所在单位和离任者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出具回函,并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返回审计组
第二十条内审机构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离任者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内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应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离任者所在单位、离任者和有关部门。
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应在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离任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内市机构负责人复查后,按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对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要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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