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7
做好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有资产安全
资产评估,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人员,为了特定的目的,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资产评估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金流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如何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增值,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的方法和作用
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一般有以下几种评估方法:1、账面价值法。即将一家经济实体的总资本减去负债后得出的净资本的价值评估方式。2、收益现值法。即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以此估算资产现值的方法。3、重置成本法。即按照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资产的重估价值。4、现行市价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价值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它把资产的货币性以及取得未来收益的特性都充分地体现出来。实践中,由于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也存在差异。如现行市价法得出的数据就要比前三种评估方法得出的数据要高。因此,严格规范资产评估,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因资产评估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计,仅1992年全国就有5000多家企业在与外商合资经营的过程中,应该进行资产评估而没有进行评估的,仅此一项国有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就损失达460多亿元人民币之巨。 近年来,由于资产评估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股份制企业改造过程中,资产评估缺乏多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仅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不评估无形资产或者少评估无形资产;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对原有资产都采取净现值折价的方法评估,忽略了部分实物资产的价值不但没有降低,反而随价格上涨而升值;有的甚至使用犯罪手段,在评估中故意隐瞒资产,待企业改制后将资产据为已有。
2、在合资经营过程中,由于急于合资成功而低估国有资产。如对投入的固定资产仅按账面净值作价而不按重置价值估价,对专利、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甚至不计算价值。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部分经营者由于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轻信外商虚报的价格,导致外商出资价值被高估,而国有企业的资产被低估,,终造成合资各方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当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方向是经营者持大股,即将国有资产评估后折股卖给经营者。由于经营者是直接的利益者且多数为原企业的从业人员,因此会千方百计使资产能够低价出让。他们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利用机会夸大企业的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将损耗扩大或者将不该报废的财产列入报废内容等,低估原有企业资产。
三、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资产评估工作的法律仅有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因此,适应当前国企改革形势,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格认证、评估规则、评估依据、评估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遏制资产评估领域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1、将资产评估分为评估操作和评估管理两个部分,由各类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运作,由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承担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评估结果确认等工作,并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监督和检查。
2、根据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国资委担负起评估的职责。根据今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资委有权决定委托评估公司、采取具体的评估方法,以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妥善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
3、经营者提供的评估资料,必须由出资人认可。资产评估的基础工作是搜集被评估资产的现存资料及被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其真实、完整,而目前上述资料主要来源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者。由于经营者不是出资人,因此其提供的评估资料就必须交由出资人进行审核,以,评估机构能有效进行。
(二)加强评估人员的管理,充分运用刑事法律的手段打击资产评估中的犯罪行为。资产评估行业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对评估行业从业人员的政治管理和业务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刑事法律打击评估行业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收受贿赂或者过失造成评估失实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9条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刑事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打击犯罪的武器。
(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发生在资产评估环节中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由于犯罪隐蔽性较强、取证较为困难以及其他因素,有的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为受到侵害的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主体提起诉讼。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尝试通过公益诉讼,代表国家以原告的身份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消息来源:静安区检察院预防科 编校:冯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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