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省局

2010/12/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少优惠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备案管理
  (一)按照总局提出的“精简、,、便利”的原则,根据“通知”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不作为税务审批事项管理,一律作为备案管理。
  各地对备案管理事项,不得以加强管理为借口而设置任何审批程序或采取变相审批的方式,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更不能对备案事项放任自流,造成无人监管,导致税源流失。
  (二)纳税人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政策执行到期延长税收优惠的,2008年度的税务审批事项,总局有审批要求的,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总局没有审批要求的,统一作为备案类进行管理。从2009年纳税年度起,一律采取备案管理方式。……
 
详细资料下载:省局.DOC